標簽: 2019/4/10 17:37:57 來源:
《合伙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兩種模式。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在公司制企業中,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大股東權力很大,能掌控公司的運作。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參與企業的執行;合伙人會議權力有限,幾乎成了顧問機構;在合伙人會議上,按照一人一票表決,而不是按照出資比例表決。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出資多的有限合伙人不管事,出錢少的普通合伙人說了算。企業命運掌握在經營者手里。有人說,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因此他們有最大的積極性。這是一種誤解。
第一,所謂的連帶責任,是對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虧損,本錢折騰光了,執行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為了規避風險,普通合伙的自然人通常先成立管理公司,再通過公司參加合伙企業。這樣,普通合伙人的無限責任,實際上也是有限責任,以管理公司的資產為限。因此,成立合伙企業,必須重點考察作為執行人的管理公司的狀況。
第三,如果合伙企業執行人是組織,它應當派代表負責企業的執行。這與公司制企業的大股東派代表管理公司,沒有本質不同。
第四,公司制企業有很多激勵經營者的方式。例如,給予高薪,獎勵股權,還可以委托管理。高薪,獎勵股權,再加上授權經營,公司的經營者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者無論是權力還是待遇,都沒有差別。公司可以與經營者簽訂較長期限的聘用或者托管合同,增強他們的信心。對于托管,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經營者達不到目標的補償金,這比普通合伙更能實現利益一體化,而且更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企業的最沒有爭議的好處在于避免了企業和出資人的雙重繳稅。不過,所得稅是盈利才繳稅,企業第一關心的是盈利,少繳稅是其次的問題。在入伙和退伙的難度上,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差不多。
在公司制企業中,出資人對經營者可收可放,可以監管;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執行人掌控企業的經營,出資人缺乏任何有效的監管手段。如果執行人出現重大問題,將導致合伙企業的解散。這種不確定性,致使有限合伙企業不能成為大企業的優先選擇模式。
目前,中國法治不健全,職業經理人道德水平較低。他們往往利用管理有限合伙企業的無限權力圈錢、斂財。投資損失不是企業債務,不用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協議沒有有效的保障,有限合伙人的錢可能會打水漂。